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
处置通报(2023年第十三期)
近期,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,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:
1.北京锦渝餐饮有限公司(招牌:怒火八零烤肉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5号楼1层102)擅自将粗加工间拆除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整改。
2.北京艾马荟马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(招牌:艾马荟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大西院胡同30号)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整改。
3.北京博方餐饮有限公司(招牌:西域美食中国兰州牛肉面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西侧楼一层18号)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整改。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4.北京口舌香小吃店(招牌:麻品汇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兴隆街1号1幢1层)未按要求在外卖平台上进行信息公示。违反了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》第四十条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整改。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5.北京福满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招牌:小邵川湘菜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兴隆街8号)未保持后厨环境整洁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整改。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6.北京乐颐手机店(招牌:花甲粉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230号-03(临时))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。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。
7.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张玉强商店(招牌:快餐盒饭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4号)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。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。
8.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张志军商店(招牌:东北快餐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515号)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。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。
9.北京同云祥餐饮有限公司(招牌:同云祥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北街20号1号等11幢内5幢516号)操作间水池未专用。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。
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7月14日